林志玲演出合同纠纷案 新浪娱乐讯 近日,喀什元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御葵影视文化工作室(普通合伙)相关演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相关文书显示,2017年7月,元纯公司作为甲方邀请乙方艺人林志玲担任《极限挑战》第三季节目的嘉宾参与2期节目录制,费用共计400万元,付款前提为在付款前甲方必须收到东方卫视给甲方出具的由东方卫视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付款确认通知书。 在东方卫视员工胡某邮件通知元纯公司可向御葵工作室支付协议款400万元后,元纯公司表示其未收到东方公司盖章确认的通知书,故未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东方公司作为第三方已经对御葵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了确认,故对御葵工作室要求元纯公司支付合同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